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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73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15日
转 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5]2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4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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