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智库
-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党委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广电.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
-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
-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
10月29日,税务总局机关纪委对60名新入职干部和53名借调挂职干部分别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对于不断加强总局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帮助新入职人员系好廉洁从政第一粒“风纪扣”,帮助借调挂职干部筑牢思想防线起到.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组建税收专家服务团队,为石油装备企业制定“一户一策”服务举措,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眼下,黄河三角洲迎来最美的季节,渤海听涛,万鸟翔集、遮天蔽日,绘出“蓝黄交.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