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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2010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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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4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13号 注释: 全文废止,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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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4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0号 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现将跨境.-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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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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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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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一、二、五、六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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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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