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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1〕2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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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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