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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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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注释: 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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