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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24号: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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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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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注释: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四条失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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