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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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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87号 注释: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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