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企〔2002〕3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 18
- 0
-
财工字〔199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工字〔1998〕24号 为了解决税制改革中遗留的对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的还贷问题,帮助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经国务院第170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 36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