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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8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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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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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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