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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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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46号: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6号 注释: 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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