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 33
- 0
-
-
财税〔2018〕1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44
- 0
-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 29
- 0
-
财税〔2008〕1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 46
- 0
-
国税函〔2008〕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19
- 0
-
国税函〔2007〕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38
- 0
-
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30
- 0
-
财税〔2006〕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30
- 0
-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 66
- 0
-
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501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82
- 0
-
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 26
- 0
-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 48
- 0
-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 52
- 0
-
国税地字〔1989〕8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8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 39
- 0
-
国税地字〔1989〕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83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条款失效,第七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 53
- 0
-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 5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