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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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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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