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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85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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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12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2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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