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7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1〕770号

注释:

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1〕7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10-19 9:51:05

政策法规

财税〔20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11-3 11:04:16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