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政策法规 04年11月5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