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4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函发〔1990〕43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4-25 11:35:52

政策法规

国税函发〔1990〕50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1990-5-17 11:30:46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