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4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90年5月3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保险保险合同印花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