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15年9月23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