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企业个人税收筹划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

2021-2-26 16:35:54

政策法规

税总函〔2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3-15 16:28:44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