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之七 ——出口退(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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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个人税收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

前面两期为您介绍了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申报常见疑点处理方法,本期继续为您介绍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主要内容是: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变化

一、整体变化情况

新系统上线后,您常用的证明中,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他证明申请基本无变化。同时,新系统上线后如果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变化

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简并优化,主要是增加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栏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填报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动校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后续将取消报送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要求。

注意:只有您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才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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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的变化最大,主要是:

(一)申请表和证明合二为一

现系统中,您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需要先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再由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新系统上线后,申请表和证明进行合并,您不再需要填报申请表。

(二)证明用途范围扩大

新系统上线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更名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证明名称删除了“退运”字样,意味着新证明用途范围不再局限于办理退运。您如果需要修改或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可以申请开具新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三)证明内容大幅简化

现系统中,您申请开具该证明需要填报23项内容,新系统中,您只用填报12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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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填写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或20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规则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8位)+0+项号(2位);若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项号(2位)。

2.第6栏“业务类型”: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修改报关单”“撤销报关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3.第7栏“退(免)税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若本栏次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不填写第8、9、11和12栏,相应的数值项按0计算。若本栏次选“已办理退(免)税”,按要求填写第8~12栏。

4.第8栏“原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5.第9栏“业务处理方式”: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6.第10栏“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但不得大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数量;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7.第11栏“缴款书号码”: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8.第12栏“补缴税额”: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的税额。

四、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如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相关功能模块提出相关申请。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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