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我省广大机动车企业更好地理解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若干热点问题一一予以回应,以飨读者。
问题一:《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答:《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办法》规定。
问题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哪些范围?如何做好系统归类?
答:《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5类企业: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
(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为确保机动车企业正常开具机动车发票,所有机动车企业应在开票软件升级前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分类工作,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一类。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问题三:为确保实现《办法》规定的“以进控销”开票原则,机动车发票、合格证信息是如何关联、传输的?
答:机动车发票、合格证信息是关联传输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问题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应于哪个时间点前完成升级?
答:《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所有经确认的机动车企业最晚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最新版本升级工作。版本升级过程中如果出现什么问题,有系统运维单位的企业可向其寻求帮助,其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支持。
问题五: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准确适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答:2021年5月1日后,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机动车合格证明载明的信息准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下表所示),其中对符合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其不含增值税税价格达到130万元及以上的,应选择超豪华小汽车编码。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合并编码 |
货物和劳务名称 |
1090305010000000000 |
乘用车 |
10903050101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 |
10903050102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 |
10903050103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
10903050104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
10903050105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
10903050106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
1090305010700000000 |
乘用车(排气量在4.0升以上) |
1090305010800000000 |
超豪华小汽车 |
1090305020000000000 |
客车 |
1090305020100000000 |
客车(大于23座) |
1090305020200000000 |
客车(10至23座,含10,23座) |
1090305030000000000 |
载货汽车 |
1090305040000000000 |
半挂牵引车 |
1090306000000000000 |
改装汽车 |
1090306010000000000 |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
1090306020000000000 |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
1090306030000000000 |
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
1090306990000000000 |
其他改装汽车 |
1090307000000000000 |
低速载货汽车 |
1090307010000000000 |
三轮运输车 |
1090307020000000000 |
其他低速载货汽车 |
1090309000000000000 |
电动汽车 |
1090312000000000000 |
摩托车整车 |
1090312010000000000 |
摩托车,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不含250毫升) |
1090312020000000000 |
摩托车,排气量是250毫升以上(含250毫升) |
1090315000000000000 |
残疾人用车 |
问题六:从国外直接进口机动车自营销售的经销商属于《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吗?
答:不是。《办法》规定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从国外直接进口机动车自营销售的经销商属于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但同样需要向工信部(装备中心)传输车辆电子信息,属于机动车合格证企业范畴。
问题七: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面内容主要有什么变化?操作时有何注意要点?
答: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面将“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次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销售方应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问题八:为什么有时候本企业购进的车辆再销售却无法开具发票?
答:对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后的机动车,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两个前提:一是上游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向其在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该企业从税控系统获取的车架号码等车辆电子信息与所销售的车辆信息相符。
问题九:《办法》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答: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问题十:税务机关核定某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如果单辆车价格超过一百万元,同个车架号码可以填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还是得去税务机关提升开票额度?
答: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开票车辆终端售价超过了开票限额,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升开票限额。
问题十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机动车,开票时是否可以不填写车架号码?
答:出口车辆按原开票模式开票,可以不填写车架号码。
问题十二:2021年5月1日之后,机动车销售统一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题十三: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开票软件中怎么开具出来?
答: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