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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比,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内容,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月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