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