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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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21〕9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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