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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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税函〔202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中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如下:

一、以下条款执行期限已到期、不再执行

(一)“(三)支持扩大产能”条款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

(二)“(四)支持物资供应”条款中“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内容。

(三)“(五)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条款内容。

(四)“(七)支持公益捐赠”条款内容。

(五)“(八)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条款中“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内容。

(六)“(十)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款内容。

(七)“(十一)缓缴社会保险费”条款内容。

二、以下条款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六)支持防控物资发放”条款内容。

(二)“(八)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条款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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