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价差损失进行会计调整致虚增利润 上市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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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辽宁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阳天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2014年5月,天众合金与金瀚物资分别签订了两个《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天众合金向金瀚物资购买电解镍100吨,价款合计1,447.50万元,截至2014年10月13日,天众合金共支付价款343万元。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约定价差损失342.5万元由天众合金承担,天众合金多支付的5,000元由金瀚物资退还。天众合金在向金瀚物资支付价款时,账务处理记为“应付账款—金瀚物资”借方,合同解除后,未对342.5万元价差损失进行会计调整,仍记在应付账款借方项下,致使天众合金披露的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342.5万元,虚增利润342.5万元。由于受期初余额影响,天众合金披露的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342.5万元。辽宁证监局决定,责令沈阳天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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