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解读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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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20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提供的一份新报告中,经合组织说明了关于全面改革跨国企业国际税收规则的双支柱方案的最新情况。

该报告在定于2021年7月9日至10日举行的20国集团会议之前撰写完成并发布。经合组织表示,双支柱方案要点已经在原则上达成一致,但详细的实施方案以及剩余问题将在2021年10月前最终确定。

经合组织表示,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地区,除其中八个成员外,已经同意了双支柱提案的以下要点。

背景

支柱一提案,将制定关于应在何处缴税的新规则(“关联度”规则),并将确立根本性的国家间分享征税权的新方式。支柱一提案的目的是确保数字密集型或面向消费者的跨国企业(MNEs)在其开展持续和重要业务的地方缴税,即使它们在当地并没有实际场所。

支柱一涉及计算与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分享的金额(即”金额A”)。这是全球规模最大和最赚钱的跨国公司所赚取的超额利润数额。

第一支柱

根据20国集团报告中对提案的详细解释,支柱一将覆盖全球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即税前利润/收入)大于10%的跨国企业。在支柱一提案实施七年后,经合组织将审视包括金额A税收确定性在内的方案实施情况,具体审查工作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认定支柱一成功实施,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

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将被明确排除在支柱一适用范围之外。

根据经合组织报告,支柱一将设立一个具有特殊目的的关联度规则,当支柱一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一个市场所在地管辖区获得至少100万欧元的收入时,将金额A分配给该管辖区。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管辖区,关联度门槛将被设定为25万欧元。经合组织表示,关联度规则将只适用于确定一个管辖区是否有资格获得金额A分配。

经合组织表示,合规成本(包括对于少量销售的追踪)将被限制在最低限度。

支柱一将适用范围内跨国公司集团合并利润中超过收入10%的部分定义为剩余利润,将剩余利润中20%至30%的部分确定为金额A(新征税权),以基于营业收入的分配要素向各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分配。

支柱一对确定收入来源的总原则是,只要商品或服务在最终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使用或消费,就可以确定收入来源于该最终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为了促进这一原则的应用,将为特定类别的交易制定具体的来源规则。经合组织表示,在适用收入来源原则时,跨国企业必须根据跨国企业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

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或亏损,将参照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收入确定,允许进行少量的调整,并允许结转亏损。

经合组织表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分部,一个分部符合支柱一适用范围,才会允许分部的存在。

经合组织提议,如果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已经在市场所在地管辖区被征税,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将对通过金额A向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分配的剩余利润设置上限。“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具体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制定。

经合组织说,分配给市场所在地管辖区的剩余利润,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将使用豁免或抵免方法来缓解。

经合组织提议,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应受益于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这将以强制和有约束力的方式避免对金额A双重征税,包括与金额A有关的所有争议问题(例如,转让定价以及有关营业利润的税收争议)都应在这一机制下解决。

新制度将从2023年开始实施,前提是在2022年期间如期获得批准。

另外,经合组织还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一些额外工作,研究公平交易原则在国内常规营销和分销活动中的应用,以简化规则,特别是考虑到低能力国家的需要。

支柱二

此提案部分内容仍在讨论之中。

经合组织提议,新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定了大型跨国公司的全球最低公司税负,应适用于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

然而,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各国将被允许对总部设在本国但营业收入低于该门槛的跨国企业所支付的税款进行选择性补足。

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将不适用GloBE规则。另外,根据《经合组织税收示范公约》对国际航运收入的定义,GloBE规则也不适用于国际航运收入。

经合组织解释说。”GloBE规则将采用有效税率测试来征收补充税,该测试以管辖区为基础,根据覆盖税种的一般定义,以及参照会计收入确定的税基来计算(可根据支柱二的税收政策目标和解决时间差异的机制商定调整)。”

经合组织表示,最低税率将至少为15%。

经合组织表示,GloBE规则将规定一个公式化的实质分割,允许排除至少为有形资产和工资账面价值5%的收入数额。在五年的过渡期内,这一排除比例将是7.5%。经合组织说,GloBE规则还将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排除法。

关于接下来的工作动向,经合组织在给20国集团的报告中表示,”上述达成的协议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有雄心壮志,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球最低税率,并对开展实际经济活动的跨国企业产生有限影响。经合组织承诺将继续讨论,以便在10月前在商定的框架内就这些设计要素作出最后决定,同时还将讨论如何将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排除在全球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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