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立即前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天津高新认定】2021年天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高企认定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8年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8月15日。
二、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写明原因并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企业公章),向认定机构报告。
1. 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
简单更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2. 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1)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在2021年5月15日前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
(2)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特别提示: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