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税总函〔2013〕63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