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京税稽一强扣〔2021〕28号

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定慧桥分店:(原单位名称为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定慧桥分店,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8675065830U)

鉴于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B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10月21日起从你(单位)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60103390730001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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