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

下载权限

查看
  • 免费下载
    评论并刷新后下载
    登录后下载

查看演示

  • {{attr.name}}:
您当前的等级为
登录后免费下载登录 小黑屋反思中,不准下载! 评论后刷新页面下载评论 支付以后下载 请先登录 您今天的下载次数(次)用完了,请明天再来 支付积分以后下载立即支付 支付以后下载立即支付 您当前的用户组不允许下载升级会员
您已获得下载权限 您可以每天下载资源次,今日剩余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8〕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7-16 10:13:55

政策法规

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8-1 9:29:19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