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91号: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8〕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

2008-9-16 9:26:53

政策法规

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8-9-19 14:45:10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