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91号: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法规 08年9月16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珍珠岩硅藻土磷矿石资源税资源税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