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8〕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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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号序列 商品名称     税率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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