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政策法规 08年1月29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