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6〕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6-9-15 15:09:04

政策法规

财税〔2006〕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6-9-20 10:00:44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