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6〕39号

注释:

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6-1-9 10:32:30

政策法规

劳社部发〔2006〕6号: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1-20 16:31:45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