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2〕115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缴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2〕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12-26 11:16:18

政策法规

农经发〔2002〕14号: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2-12-31 10:17:54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