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7-17 11:48:46

政策法规

国税函〔2009〕3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2009-7-27 8:50:02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