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5〕第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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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5〕第64号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分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

2.撤消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公告〔2005〕第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附件2:

公告〔2005〕第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附件3:

公告〔2005〕第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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