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2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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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260号

北京、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等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4号)的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汇总(合并)纳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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