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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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991号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山西、陕西、吉林、新疆、海南、辽宁、河南、广东、广西、云南、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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