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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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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