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政策法规 12年9月27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催化料征收消费税焦化料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