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2011-6-14 10:07:49

政策法规

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17 11:44:52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