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07年11月2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沙滩车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