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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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14号

注释:

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度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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