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政策法规 06年12月6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