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2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政策法规 04年12月28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未锻轧镍出口退税镍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