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字〔1995〕53号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财税字〔1995〕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5-6-6 11:06:20

政策法规

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6-15 11:22:11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