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95年6月9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税字〔1995〕53号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