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4〕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政策法规 04年4月12日 编辑 北京东财咨询集团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财关税〔2004〕17号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