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政策法规

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6-1 9:17:41

政策法规

财预〔2012〕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6-12 10:35:16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