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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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年第13号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
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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